【抗3.1.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本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的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說明:1.《抗規》5.1.6條(P154),6度時不規則建筑、建造于Ⅳ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結構(生土房屋和木結構房屋等除外),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驗算。
2.《高規》4.3.1條,對乙、丙類建筑,6度抗震設防時也應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高4.3.1】各抗震設防類別高層建筑的地震作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類建筑: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且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
2乙、丙類建筑: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計算。
說明:對甲類建筑的地震作用,如果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低于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計算地震作用時應按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進行。
6度抗震設防時也應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2.對結構地震作用計算的總體要求──《抗規》5.1.1,《高規》4.3.2~4.3.3說明:《抗規》5.1.1條與《高規》4.3.2條基本一致,下面以《抗規》5.1.1條為例:
1.《抗規》5.1.1條第3款,對“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的判斷屬于對結構不規則的判斷,采用《抗規》3.4.3條“扭轉不規則”的計算方法判別:考慮偶然偏心單向地震作用,樓層最大位移與平均位移比值是否大于1.2作為判斷的原則。
雙向地震、單向地震見“2.2.4-3 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水平地震作用”。
2.《抗規》5.1.1條第4款,豎向地震見本節“2.2.5 豎向地震作用”。
說明:
1.對于平面規則(包括對稱)的建筑結構需附加偶然偏心;對于平面布置不規則的結構,除其自身已存在的偏心外,還需附加偶然偏心。
2.采用底部剪力法計算地震作用時,也應考慮偶然偏心的不利影響。
3.當計算雙向地震作用時,可不考慮偶然偏心的影響,但應與單向地震作用考慮偶然偏心的計算結果進行比較,取不利的情況進行設計。
4.關于各樓層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總長度 的取值,當樓層平面有局部突出時,可按回轉半徑相等的原則,簡化為無局部突出的規則平面,以近似確定垂直于地震計算方向的建筑物邊長 。如圖3所示平面,當計算 向地震作用時,若 及 均不大于1/4,可認為是局部突出;此時用于確定偶然偏心的邊長可近似按下式計算:
內容選自《筑道結構專業一本通》考點歸類復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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