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轉出資本公積金,應屬于抽逃出資行為
——股東依增資協議約定投入的資本公積金應屬于公司資產,無正當理由轉出的,構成抽逃出資,依法依約應予返還。
標簽:出資瑕疵|抽逃出資|資本公積金
案情簡介:2012 年,材料公司與實業公司原股東簽訂增資合同,約定材料公司增資 2 億元,持有實業公司 40% 股權。材料公司依約將 1.8 億元進入實業公司資本公積金后,3 天內以資金往來框架協議轉出 1.5 億元。2015 年,實業公司訴請材料公司返還 1.5 億元。
法院處理:①案涉資金往來框架協議約定實業公司方轉出 1.5 億元非為實業公司商貿合作而為之,亦非為實現增資合同中實業公司生產線技術改造或增加實業公司流動資金等的需要而為之,而是按投資公司要求,為投資公司利益而特別設定,且1.5 億元款項轉出后仍處于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之下;債權轉讓協議亦不能證明轉出資本公積金已實際歸還;1.5 億元資本公積金實際亦未用于實業公司生產發展。因此,投資公司關于實業公司根據資金往來框架協議自行轉出款項與己無關、自己不存在擅自取回出資的主張不能成立,應認定投資公司無合法正當理由轉出其支付給實業公司的 1.5 億元資本公積金。②《公司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 168 條第 1 款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資本公積金不僅是企業所有者權益組成部分,亦是公司資產重要構成,而公司資產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著公司資信能力、償債能力、發展能力,在保障債權人利益、保證公司正常發展、維護交易安全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具有獨立人格和獨立財產,而獨立財產又是獨立人格物質基礎。出資股東可按照章程規定或協議約定主張所有者權益,但其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取回出資侵害公司財產權益。本案中,增資合同明確約定,投資公司向實業公司增資 2 億元,持有實業公司 40% 股權,其中 2000 萬元進入實業公司注冊資本,1.8 億元進入資本公積金,故涉案 1.5 億元資本公積金本應屬于實業公司資產,無正當理由轉出,應屬于抽逃出資行為。③《合同法》第 60 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 10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增資合同系投資公司與實業公司原股東簽訂,實業公司是增資的目標公司。對投資公司而言,其負有依約足額增加出資的合同義務。本案中,投資公司雖有出資行為,但隨后 1.5 億元出資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被轉出,其轉出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合同約定、不利于合同目的實現,故案涉 1.5 億元資本公積金根據合同約定亦應予以返還。判決材料公司返還實業公司 1.5 億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股東依增資協議約定投入的資本公積金應屬于公司資產,無正當理由轉出的,構成抽逃出資,依法依約應予返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 393 號“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連云港市麗港稀土實業有限公司、李某沛、李某、狄某廷公司增資糾紛案”,見《資本公積金屬于公司資產,無正當理由轉出后,應認定屬于抽逃出資,理應予以返還》(審判長虞政平,審判員馬東旭、張愛珍),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與適用》(X3-201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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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碼。天同碼,是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借鑒英美判例法國家的鑰匙碼編碼方式,收集、梳理、提煉司法判例的裁判規則,進而形成中國鑰匙碼的案例編碼體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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