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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抗震設計的一般規定為「電力設備抗震設計規范」

1.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6~9度地區的新建和擴建的電力設施的抗震設計。

2.電力設施應根據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點分為重要電力設施和一般電力設施。

3.電力設施中的建筑物根據其重要性可分為三類,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要電力設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國家生命線工程中的供電建筑物為一類建筑物。

(2)一般電力設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連續生產運行設備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庫為二類建筑物。

(3)一類、二類以外的建筑物的次要建筑物等為三類建筑物。

4.電力設施的抗震設防烈度可采用現行的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規定的地震基本烈度。重要電力設施中的電氣設施可按設防烈度提高1度,但設防烈度為8度及以上時不再提高。

5.電氣設施的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壓為220kV及以下的電氣設施,8度及以上時,應進行抗震設計。

(2)安裝在屋內二層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臺上的電氣設施,7度及以上時,應進行抗震設計。

6.電氣設備、通信設備應根據設防烈度進行選擇,當不能滿足抗震要求時,可采取裝設減震阻尼裝置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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